一、依據優生保健法第六條及第七條。 (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九日公佈,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一日實施)
二、加強推行台灣地區家庭計畫第二期第四年計畫。 (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四日行政院核定)
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七十五年九月訂定新生兒先天代謝異常疾病篩檢實施要點,並於民國七十七年再度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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